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如何制作?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
2、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要求;文书内容力求辨理析法,增强说理性。
3、文书由各省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式样自行印制,法制部门负责监制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使用执法信息系统,由计算机自动生成文书。
文书制作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4、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要逐项填写文书设定栏目;不需要填写的要划去;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5、文书所留空白不够填写时,可以附纸记录,附页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制作,填写要求、标准一致。
6、文书标题中并列的“国家赔偿、刑事赔偿复议”可供选择,使用时应当将不用部分划去。
7、文书中“/”表示前后内容可以供选择,使用时应当将不用部分划去。
8、一式多份的文书在制作时应当保持同一项目填写内容一致,存根文书应当妥善保管。
9、文书编号按照以下要求填写:“×”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代字;“〔 〕”处填写年度;“ 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10、文书中赔偿请求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赔偿义务机关的填写要求为:赔偿请求人为公民的,填写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电话、住所和邮编;赔偿请求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名称、电话、地址、邮编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电话;有法定代理人的,填写法定代理人的姓名、电话;有委托代理人的,填写委托代理人的姓名、电话。赔偿义务机关处填写赔偿义务机关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姓名”,是指户籍上注明的常用姓名。属外国籍、无国籍或者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写明其汉语音译名,必要时,也可以在汉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国或者本民族文字姓名。“出生日期”以公历(阳历)为准。“住所”,是指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人或者组织名称”,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全称。“地址”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赔偿义务机关的办公地点。
11、填写法律条文时,应当具体到条、款、项。
12、文书中告知法律救济途径,应当在相应空白处写明具体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13、文书中注明签名处应当由本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可以盖章或者捺指印。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必要时可以加盖公章。拒绝签名的,由办案民警在文书上注明。
14、文书中盖章处,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加盖赔偿义务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属于刑事赔偿复议案件的,加盖复议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
15、文书当面送达的,送达人应当要求被送达人在附卷文书下方空白处签名并注明收到的日期。被送达人拒绝签名的,送达人应当在附卷文书上注明;文书邮寄送达的,应当将邮寄凭证附卷。
二、具体要求
16、国家赔偿案件审批表(式样一)是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办理案件的内部审批文书。
“编号”由4位年度号和3位数顺序号组成,如“2014001”。同一申请有多个赔偿请求人的,可以对不同赔偿请求人使用同一编号的审批表。
“承办意见”栏目填写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如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内设机构负责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还需填写该机构负责人的处理意见。
“审核意见”栏目填写法制部门负责人的处理意见。
“审批意见”栏目填写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负责人的处理意见。
17、国家赔偿或刑事赔偿复议口头申请笔录(式样二)是对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赔偿义务机关通过本文书记录其口头申请内容。
“时间”填写制作该笔录的时间。
“地点”填写制作该笔录的地点。
“记录人及单位”填写制作笔录的民警姓名和所属单位。
“具体请求”和“事实根据和理由”应当根据赔偿请求人的口述如实填写。
笔录制作完成后,赔偿请求人应当核对或者由记录人向赔偿请求人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赔偿请求人签署核对意见;赔偿请求人不会书写的,由其盖章或者捺指印。
18、国家赔偿或刑事赔偿复议申请接收凭证(式样三)是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刑事赔偿复议机关当面收到赔偿请求人的国家赔偿或者复议申请后,向赔偿请求人出具的收到申请的证明文书。
19、国家赔偿或刑事赔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式样四)是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由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刑事赔偿复议机关告知需要补正全部内容的文书。补正时间应当合理,补正要求应当明确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