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法律采取哪些措施,加强对物权的保护?
(1)权利人的物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权法》中所讲的“和解”,有这样一些特征:它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当事人在和解中对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调解”是指在有关组织、个人或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一般对民事纠纷、经济纠纷适用。分为诉讼外调解和法院调解(诉讼中调解)。在“诉讼外调解”中,当事人的行为没有诉讼上的意义;主持者可以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仲裁机关,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所信赖的个人;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主持下达成的调解书,都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反悔的,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调解”一般发生在诉讼过程中,都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收了送达的调解书的,诉讼即告结束;调解书具有执行力。
“诉讼”,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打官司”。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诉讼可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三种。凡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产生的矛盾,就是民事纠纷,如继承、房屋、损害赔偿、离婚、赡养、子女抚养以及各类经济合同纠纷等等。人民法院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通过这些活动所形成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称为民事诉讼。这里所说的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还包括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这里的活动,既包括人民法院的活动,如受理案件、调查取证、审理案件、作出判决等,也包括诉讼参与人的活动,如原告起诉、被告应诉、证人出庭作证等。这里所说的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依法在诉讼过程中所形成的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诉讼具有严格的阶段性,大体上可以分三个阶段:第一审程序为第一阶段,第二审程序为第二阶段,执行程序为第三阶段。
(2)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3)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物权法》中所讲的“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因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而给权利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方式。损害赔偿是一种适用最为普通、经常的民事责任方式。由于其涉及的内容较为庞杂,所以我们可以说,损害赔偿又是一种法律制度,它是由赔偿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各项制度构成的一个制度体系。损害赔偿具有以下特征:①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以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为前提。在各种责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均不能以实际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为前提。②损害赔偿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财产为内容。在其他责任形式中,侵权行为人不存在向权利人给付金钱的问题;即使以实物财产赔付,该财产也应属于侵权行为人所有。而在返还财产的责任形式中,侵权人向权利人返还的财产本来就属于受害人所有或管理。③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其他形式的责任,在实际承担时较为简单,易于操作。而损害赔偿责任在实际承担时却较为复杂,通常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比如,要考虑到赔偿的范围、赔偿数额的计算、侵权人和权利人的经济状况等。
(4)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5)妨害行使物权的,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物权法》规定的上述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所谓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即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时效是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能约定免除或变更。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分为:普遍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的期间,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如提起诉讼、权利人提出要求、义务人同意履行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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