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 保证与担保物权之间有什么关系?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以某财产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行为。担保物权又细分为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因此保证和担保物权,都是一种担保方式,都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有效方式。但保证和担保物权还是有区别的,二者是不同性质的担保方式,保证是以人的某种信用做为担保方式,而担保物权则是以物的价值作为担保方式。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是通过债务人之外第三人的信用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的。这是基于保证人的社会信用而建立的担保关系。保证人和债务人通常有一定的关系,比如,亲戚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这样可以促使债务人增强履行债务的积极性。即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债权人也能从担保人那里实现债权,这样一方面增强了债权人的受偿机会;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债务人的信用,从而能够从债权人获得某项财产,为自己实现经济利益提供有力保障。担保物权则是通过直接或间接取得或支配某项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获得自己所需的价值,从而确保债权得以实现。但是,担保物必须具有价值及使用价值,即通过对担保物的变卖和拍卖来实现债权,否则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担保物权并非以第三人的信用作为担保,而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具有交换价值的特定财产作为担保,因而担保物权属于物的担保范畴。在担保方式上,担保物权也有许多优点:保证是以第三人的某种信用做担保,债权人并不直接支配保证人的财产。保证人仍然可以对自己的财产任意支配和处分。债权人不能因为保证人任意使用和处分其财产,而认为自己的利益可能受损,或者债权有可能无法清偿,而向担保人提出抗辩。而担保物权则相反,债权人可以直接或间接支配或者可以取得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某项特定财产,当债权人的债权无法清偿时,可以直接从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中实现其到期债权。这样就使担保物权在债权人实现债权上具有一定的优势。如果在同一债权中,既有保证又有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也有一定的优势,即担保物权在实现债权上优先于保证。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的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由此可见,当一项债权既有保证又有担保物权时,债权人优先行使担保物权来实现自己的债权,不足部分的债权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相反,债权人放弃行使担保物权,对保证人免除其放弃权利部分的保证责任,其余部分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只有当担保物权被确认无效或撤销时,以及担保物权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实现时,保证人才不免除责任。由此可以说明,担保物权在担保方式上优先于保证。在清偿顺序上,优先行使担保物权后才能行使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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