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时评】政府入失信名单 预料敷衍是常态!
75岁的辽宁人周胜喜,因一起合同纠纷案向宽甸县长甸镇政府讨债19年。19年前,政府欠其247万元,拖欠至今,按照律师的计算,本金加利息已高达3700余万元。北青报记者了解到,今年6月,丹东中院作出决定,将长甸镇政府纳入失信黑名单。[详细]
律师点评
法院依法执行生效裁判,是落实裁判结果、兑现司法承诺的基本途径,如果一个生效的判决执行不了,可能会把无助的当事人推向信访之路。面对涉政府的执行难题,不能仅仅止于将政府纳入到失信黑名单中,而是应该在执行思路和方式上进一步创新和完善。从这个方面而言,消除政府部门“老赖”现象,不能仅仅依赖于法院的“单兵独斗”,而是应该强化法院与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合作,责令欠债的党政机关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债务,到期不还的严格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法帮说法
现实中,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在被纳入到失信黑名单之后,会受到出行、住宿、贷款等各方面的限制,能够倒逼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但是,被执行人为政府的,则并不会受到如此多的限制,相关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不断更换,推脱、敷衍就会成为常态性做法。法谚云,“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面对关涉政府单位的被执行人,要想兑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片面依赖于失信黑名单的作用,显然是难上加难。因此,如何完善和探索执行方式,如何消除执行过程中的公权力魅影,都显得尤为重要和必须。
相关法规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文章来源: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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