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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时评】申请个公租房也搞学历歧视?

2016年06月27日09:49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帮时评】申请个公租房也搞学历歧视?

  

  公租房本是为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福利性政策,近日,河南省新郑市将公租房与学历挂钩的做法引发外界质疑。在新郑市溱水路西侧、炎黄大道北侧,一个名为“畅馨园”的小区是新郑市为低收入群众圆“住房梦”的惠民生项目。公开资料显示,该项目总投资4.6亿元,占地316亩,主要是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 [详细]

  

  律师点评

  荒唐的背后是错位。一些地方把保障性质资源的分配,当成了奖励手段,以招揽他们认为有用的高层次人才。不去讨论把学历作为判断人才的标准是否恰当,这种把保障当成奖励的做法,本身就是错误的。公租房是带有保障性质的住房,而且越来越成为住房保障的主要形式。公租房是公共资源,分配重在公平公正,要分到确有需要的人头上。如果资源不足,可以通过排队、摇号等方式,分批逐步解决。在公共资源分配上,很多时候不公正比不足更让人不满。

  法帮说法

  保障和奖励原本就是两个范畴的东西,政府要吸引人才,可以动用别的可用资源,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而不是把用于社会兜底保障的有限资源,当成招揽人才的砝码。尤其是当一个地方很多人需要公租房却申请不到时,这样做就有劫贫济富之嫌,不是政府应该做的事。

  相关法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对象的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社会力量投资和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向经审核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配租。

  第十六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从2014年起,廉租住房将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合并后统称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将(含购改租等筹集方式)统一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此前已经列入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继续建设,建成后全部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

  文章来源: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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