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怎么分割?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权属、分割、补偿问题予以处理:
第一、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
第二、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
第三、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阅读:
金华婚姻家庭律师推荐:周启顺律师
金华婚姻家庭律师推荐:周启顺律师 周启顺律师 手机号码:13335979015 执业证号:13307200810192881 执业机构:北京浩东(义乌)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地 址:义乌市城中西路1号现代公寓A座20楼北京浩东(义乌)律师事务所(城中西路……[更多]
安阳婚姻家庭律师推荐:武治平律师
安阳婚姻家庭律师推荐:武治平律师 武治平律师 手机号码:13837294566 执业证号:14105201110586879 执业机构: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地 址:河南安阳市文峰区安惠苑G区1号楼1单元201 邮 箱:11809142……[更多]
扬州婚姻家庭律师推荐:郑海涛律师
扬州婚姻家庭律师推荐:郑海涛律师 手机号码:13511740628 执业证号:13210201210309550 执业机构: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公司法务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邮 箱:729345685@qq.com 律师简介 郑海涛,律师。辽宁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