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医疗产品为缺陷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按照这一规定,产品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过加工、制作,未经过加工制作的自然物不是产品;二是用于销售,因而是可以进入流通领域的物,未进入流通的,也不认为是产品。
医疗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同时也是用于销售的物,是可以进入流通领域的物,因此属于产品。究竟哪些产品属于医疗产品,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法学界比较集中的意见是以下四种:一是药品;二是消毒药剂;三是医疗器械;四是血液及血液制品。
《产品质量法》第34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 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的规定。
按此规定可以理解缺陷的含义具体包括:一,缺陷是一种不合理的危险,合理的危险不是缺陷;二,这种危险危及人身和他人财产安全,其他危险不认为是缺陷的内容;三,判断危险的合理与否或者判断某一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标准分为一般标准和法定标准。一般标准是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即一个善良人在正常情况下对一件产品所应具备的安全性的期望;法定标准是国家和行业对某些产品制定的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专门标准。有法定标准的适用法定标准,无法定标准的适用一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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