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时评】“保护令”成功跳过惩于前毖于后的短板!
审理“疯狂英语李阳离婚案”,在尚无法条可依的情况下毅然签发北京首个人身安全保护令;审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时多次现场勘查,从而将一条“夺命路”变为 “安全路”。审理这些案件的是今年39岁的法官刘黎。她入职朝阳法院14年,从事民事审判10年,现任朝阳法院奥运村法庭庭长、审判员,共审结民事案件 3000余件,当事人8000余人,无一信访投诉,被称为“百姓信赖的基层法官”。 [详细]
律师点评
众所周知,家暴具有成瘾性、时刻发作性的特点,此前的婚姻法等只是规定,经家暴受害人请求,居委会、村委会以及所在单位只能劝阻调解,公安机关也只能制止或给予治安处罚,都是“惩于前”的措施,而无法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家暴给出任何预防性安排,即无法“毖于后”。因为根据法治原则,对公民日常生活中的人身自由给予限制,只能由法律规制,并由司法机关作出裁定。而人身保护令,即是人民法院依法对有关公民下达的一道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司法命令。
法帮说法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只是一种临时性司法救济措施,只能起到紧急避险的作用,并不能彻底消除家暴。更为关键的是,反家暴法中关于人身保护令的内容也比较模糊,这就要求司法部门尽快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特别是有必要对“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中“面临危险”的具体情形予以细化,让人身安全保护令更具操作性。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受家庭暴力的离婚妇女,不但可请求物质赔偿,而且可以请求精神赔偿。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纲要确定中国妇女在未来五年内的具体发展目标之一是:“有效遏制对妇女的暴力侵害及拐骗、买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纲要规定:“依法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坚决制止家庭暴力。”
刑法通过对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人予以惩处(第232-238条、第240、246、257、260、261条)。
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等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罚款或警告(第22条)。
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提起自诉,或通过告诉,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制止或处罚家庭暴力职责的,受害人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其限期履行并赔偿相应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地方性法规: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先后出台了确保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截止2003年7月为止,已有湖南、四川、宁夏、江西、陕西、湖北、黑龙江等7个省、自治区人大先后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等专门性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文章来源: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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