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统一负责到境外开展追逃追赃工作的原因是什么?
加强境外追逃追赃工作是依法严厉惩治腐败、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重要举措,是一项得党心、民心的工作。我国高度重视境外追逃追赃工作,已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与有关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移管被判刑人条约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也与有关国家签订了合作协议。目前,我国参与刑事司法协助的国家机关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建立了境外追逃追赃工作渠道,但由于职能比较分散,难以适应当前反腐败工作的需要。针对该问题,《意见》提出健全境外追逃追赃工作体制机制的要求,规定公安部确定专门机构统一负责到境外开展追逃追赃工作,完善境外追逃追赃侦查取证工作制度。这有利于改变当前境外追逃追赃多头参与的现状,充分发挥公安部驻外警务联络官的作用,构建集中统一、分工合作、高效顺畅的境外追逃追赃工作体制机制,形成追逃追赃对外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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