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言词证据如何排除?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于暴力、胁迫等非法方式取得的言词证据都一律予以排除。我国的现行立法也明文规定“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属实属于采取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我国对非法言词证据应采取严格的排除规则,除现有规则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文予以确定,对这一规则还应作出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对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应该更坚决地予以排除。
1.绝对排除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
刑讯逼供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严重妨碍公正司法。通过刑讯逼供获取口供,极易导致冤假错案,还可能牵连无辜,危害性极大。因此,刑讯逼供所获取的证据,必须予以坚决排除。
2.对威胁、欺骗、引诱的方法获取的口供区别对待
对于威胁、欺骗、引诱方法获取的证据,笔者认为,在明确合法与非法界限的前提下,应区别对待。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将审讯策略、对策与非法手段相区别。可以规定:在讯问时,执法人员不能以法律禁止的方法如:打人、折磨人相威胁,不能以法律没有规定的利益相引诱,不能以超出权力范围或不可能的承诺相欺骗。如果违反该规定,所获得的证据将被排除。
3.非法取得的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除了要排除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的供述以外,以上述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予以排除。
非法取得的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应当排除,但在实际操作上还存在一些障碍。众所周知,我国的证人出庭率是极低的,证人证言多是以书面形式出现在法庭。被害人、证人不出庭,其在陈述过程中是否受到刑讯逼供或威胁、欺骗、引诱等问题就难以发现。因此,必须要解决证人出庭的问题。这个问题需结合其他证据规则如:传闻证据规则的建立来共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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