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哪里?
1、本罪与收取合理报酬行为的界限
公司、企业人员在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企业章程允许的范围内,以自已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行为不同于受贿行为。例如公司、企业人员在企业与市场的中介活动中,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本单位同意,从事正当的业务活动及技术、信息咨询服务为企业的生产发展解决各种技术难题,而获取合理的报酬是劳动所得,是一种合理的劳务报酬,而不是受贿行为。区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获取合理报酬的界限,关键在于看行为人获取的财物是否为劳动收入,如果行为人不是用劳动换取的报酬,而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以各种名义上的“劳动报酬”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应认定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2、本罪与请客送礼、接受馈赠行为的界限
在现实的人们交往活动中,公司、企业人员与亲友间出于联络感情、表达情谊,进行请客送礼,接受馈赠的行为,一般都以公开的方式进行,而且礼物的数额价值一般不大,行为人没有明显的、直接的谋利目的,这与以权谋私的受贿行为有着根本性质的区别。区别的关键在于公司、企业人员接受财物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接受财物的价值大小以及送礼人与受礼人之间的关系,是否是公开的方式进行等等。
3、本罪与其他索取,收受提成、回扣、手续费等行为的界限本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论处,而如果收受的回扣、手续费不是归个人所有,或单位收受回扣、手续费,即使违反国家规定,也不构成本罪。没有利用本人职务上便利,为他人推销产品、购买物资、联系业务,以“酬谢费” 为名索取、收受财物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专门机构,从事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咨询服务等工作,按规定取得手续的,都不违反国家规定,不能认定为本罪。对此,区别的关键在于索取、收受回扣、手续费的,是否归个人听有,是否符合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同意。
相关阅读:
完善刑事诉讼涉案财物裁判生效执行有哪些措施?
完善刑事诉讼涉案财物裁判生效执行有哪些措施 ? 刑事裁判中涉及财物部分的执行,始终是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一个难点。特别是判决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赃被害人损失的,由于规定不明确、不具体,得不到有效执行,存在空判现象。针对该问题,《意见……[更多]
如何处置刑事诉讼涉案财物?
如何处置刑事诉讼涉案财物 ? 刑事诉讼活动中,对一些权属明确的被害人财产不及时返还,对一些容易变质、贬值的特殊财物处置不当,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群众反映十分强烈。针对该问题,《意见》提出两条具体举措: 一是完善涉案财物审前返还程序。规定对权……[更多]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办法有哪些?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办法有哪些 ? 执法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随意性大的问题确实比较突出。有的没有立案就非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 ; 有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物,拒不返还 ; 有的随意冻结企业账户,影响正常经营。针对这……[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