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根据《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相关阅读:
行政机关办理信访的时限是多少?
行政机关办理信访的时限是多少? 行政机关应当自信访事项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更多]
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受理情况是否要答复信访人?
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受理情况是否要答复信访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相关阅读: 信访……[更多]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遵循哪些规定?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遵循哪些规定? 1、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2、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3、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