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不适于采用协议离婚的情况,有以下几种情况:
(1)离婚当事人双方的婚姻不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例如属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事实婚姻以及其他同居关系等;
(2)离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不在中国登记结婚的涉外婚姻;
(4)离婚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的;
(5)离婚是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或者债务承担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的;
(6)婚姻双方没有离婚的合意,一方想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或者离婚的合意不是真实的想法而是受胁迫的情形。一
方受另一方威胁、胁迫不得已采 取协议离婚的,协议离婚登记生效后又什么补救措施?我国对婚姻的效力采取登记生
效制度,因此,尽管一方属于受胁迫采取协议离婚,而婚姻登记机关也没有发现而予以登记的情况下,登记有效,即
双方离婚有效,但就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可以在一年内反悔,而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或者变更子女抚养权,受胁迫方只需证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有胁迫的情况存在即可,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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