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与非婚生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对子女有探望权吗?
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有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但在我国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中,还包括父母对子女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义务。父或母不与非婚生子女生活在一起,直接影响了其对子女教育和保护权利义务的行使。
我国婚姻法应增加不与非婚生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的规定,父或母通过探望,可以消除不与子女共同生活在一起而无法对子女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障碍,更主要的是通过这种途径可以沟通父或母与子女之间的感情,使非婚生子女同样能够获得父母之爱。父母子女间的关系毕竟不同十其他社会关系,它建立在血缘联系基础之上,有更多的感情因素,而这种感情因素是处理他们之间关系的前提。
不与非婚生子女生活的一方探望子女是他(她)基十与子女身份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权利。这种权利与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的权利义务是并存的,不存在主次之分,探望权是独立的权利,一方行使探望权并不需要对方的同意。同时一,从子女利益角度看,这有利十子女的健康成长,而且增加非婚生子女父母接触的机会并不一定会导致双方保持不正常的两性关系。预防不正常两性关系的产生,根本的办法是加强思想教育,建立守法意识。因此,在对非婚生子女探望权的规定中,应重在规定另一方有协助行使探望权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协助义务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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