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是怎样的?

2016年07月08日12:00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是怎样的?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生父母承认非婚生子女而领为自己子女之行为,旨在通过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婚生化.它是在非婚生子女无法准正的条件下出现的,以便其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非婚生子女是在无婚姻关系下所出生之子女,虽然与其生父母有自然血缘关系,但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仍然毫无关系。因此,为使自然血缘之父母子女

  关系与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能保持一致,就产生了认领制度。这样,通过认领,使本来在法律上毫无关系但有自然血缘关系之人,能确立法律上之父母子女关系。根据各国立法体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有两种形式: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

  自愿认领,也称任意认领,是生父母承认自己为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并自愿对其承担抚育义务的法律行为。其具有如下特征:

  (1)须有生父母承认自己为非婚生子女生父母的意思表示。许多国家和地区均规定,对非婚生子女,其生父母均可以认领。但也有例外,如我国台湾地区直接规定非婚生子女与生母之关系通过分娩事实确认,无须认领。

  (2)认领以事实上之父母子女关系之存在为要f}。认领人与被认领人之间。须有事实上父母子女关系之存在,才能成为有效之认领。

  (3)非婚生子女经生父抚育者、视为认领,所谓抚育,不限于教养,也不限生父与生母曾否同居口一义之同居),但须

  生父有以该子女为自己子女之意思而为抚育、认领的方式。

  (4)认领人只须有意思能力,不以行为能力为必要。认领人在无意识状态、精神错乱中的认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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