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篡改、伪造病历等行为法律有没有明确的规定吗?

2016年07月08日13:39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医院篡改、伪造病历等行为法律有没有明确的规定吗?

  是不是只要医院具有篡改、伪造或者修改病历等情形出现,医院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对于这一点,我国的法律与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到现在为止只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各自的《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明确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当事人遗失、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者有无过错无法认定的,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病历确有涂改但当事人主张该涂改并不影响病历实质内容的,应对涂改不影响病历实质内容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咨询专家等方法加以确定。”;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当事人遗失、隐匿、涂改、伪造毁损病历资料或者以其他不正方方式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致使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定的,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虽然北京高院与广东省高院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均有一个条件,那就是:医院的篡改病历等行为确实导致了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关系不明或者无法认定的。即并不是只要医院具有修改病历等行为就必然产生赔偿结果,笔者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中,经常碰到当事人具有这样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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