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时评】强拆的“疏忽大意”是对人命的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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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7月12日晚通报,对岳麓区茶子山村强拆致死案做了调查报告及进展处理,连同区委书记、区长在内的27名干部和强拆人员被追责或立案侦查。同时认定,本次强拆是非法行为,强拆造成村民龚雪辉被废墟压死、尸体遭到破坏是“责任事故”。[详细]
律师点评
这是一起合法性和操作都有极大问题的强拆案例,法治精神在每一个环节都荡然无存。不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决议”能被做出并执行,本身就意味着公民的生命安全被置于危险的境地。
作为政府机关的街道办事处,本应制止村民代表大会和村委会的越权行为,却积极配合强拆请求,主要官员亲自担任拆迁指挥。这种无视法治的“主动作为”,也让人怀疑他们的动机。
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废墟内死亡的悲剧是早就被注定的。要反思悲剧的发生,杜绝悲剧的重演,就不能只检讨“疏忽大意”的部分,更应该重塑权力的每一个部分对法治精神的信仰。
法帮说法
“在房屋拆除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工作人员和现场房屋拆除施工组工作人员当时均未发现龚雪辉仍在房屋内,龚雪辉系在房屋拆除过程中房屋垮塌导致死亡。
一句“疏忽大意”,暴露的不仅是一线拆迁工作人员的粗暴、野蛮,更有决策者、指挥者对公民生命财产的漠不关心。
相关法规
所谓的强迁,是指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一方当事人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行政裁决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没有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的,依法强行拆迁房屋的行为。
强迁有两种方式:
1)行政强迁,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部门实施的强迁;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2)司法强迁,由区、县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的强迁。
实施强迁的同时,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同时实施。
目前规范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工作的最重要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该条例规 定的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的方式有两种,即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是指行政机关在被拆迁人不履行生效行政裁决中确定的搬迁义务时,依照法定 的权限和程序,迫使被拆迁人履行裁决规定义务的行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 全。
一、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相关程序
按条例规定,只有在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而且该裁决已经生效,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已作出行政强制拆 迁决定书的前提之下,才真正适用于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出台,是对条例的补充和完善,对 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首 先,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按照条例和规程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 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请求裁决,这也是申请裁决的前提。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是生效的裁决,所以适用行政强制手段拆迁的前提条件 是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了裁决的申请,且有了生效的裁决,行政强制拆迁才可能发生。
其次,强制拆迁前必须先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决定受理以后,应进行调解。调解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前的必经程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在调解中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再 次,强制拆迁前召开两次听证会。其一是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其二 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 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还必须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下面几种情形不能施行强迁:
1、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2、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
此外,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 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公 证。但规程第二十条规定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应提交被拆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的规定,即在政府下达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前,被拆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就办好 了,实践中,都是在取得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后,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完成该项公证工作的。
网友点评
@我的诗和远方2001:这是将耍流氓常态化了,一边立法说强拆是违法的,一边政府又默许强拆,事情事情曝光以后就拼命的捂盖子,疏忽大意,呵呵,好大的笑话啊这不是包庇是什么?以后政府强拆再也不怕了,看你们这些刁民还敢不敢和政府作对!
@穿过黑夜的身影:刚才对南海仲裁案我极力声援捍卫国家主权,而现在面对国内的强拆,也不禁有点心酸,那么谁来捍卫我们的家园?!
@居心痴叟:非法拆除就是一项重罪,入室偷盗是犯罪,拆人家房子比入室偷盗不知要严重多少倍!强拆人员哪来的这么大胆子!如果没死人,非法拆除是否会不了了之?
@咱是泥:长沙市的通报让世人知道了长沙的秘密政策: 非法拆老百姓的房子是可以的,但别弄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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