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哪些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或续延劳动合同方面有特殊保护?
劳动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方式解除其劳动合同,也不得以裁员的方式解除其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有上述除第(二)项之外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有第(二)项情形的劳动者,其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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