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的围范中包括间接受害人吗?
间接受害人直接受害人虽同称为“受害人”,但其所受损害的实质意义有不同。直接受害人所受“损害”,乃是一种复合结构的损害,既有生命、健康、身体等人格利益遭受侵害发生肉体组织、生理机能破坏甚至生命丧失等“直接损害”(又称为“真实损害”)①,又有因此种直接损失所造成的进一步的财产损失等计算上的相关利益损失,如为恢复健康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误工损失等。间接受害人的人格利益并未受到来自侵害行为的直接破坏性损害,而仅有财产利益的间接减损和精神利益的反射性损害。此外,所谓间接受害人,是指侵害行为直接指向的对象以外因法律关系或者社会关系的媒介作用受到损害的人。因此,间接受害人所受“损害”,是一种以计算上的差额为表现形式的单纯的经济利益损失和反射性精神损害。
但 “在不法侵害他人致死的情形,被害人既已死亡,其权利能力即行中止,固无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可言,惟其死亡影响其他人的利益甚大,故被害人以外之人受到损害者,亦得请求赔偿,始合情理。”②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法律所保护的间接受害人,不仅包括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以及其生前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而且还包括残疾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前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而且还包括残疾受害人丧失过去能力前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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