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什么是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养人?

2016年07月19日14:07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人身损害】什么是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养人?

  收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拟制血亲关系,合法收养人在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地位,关于直接权利人或间接权利人但对于不符合合法收养要件的收养者,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主体是否适格,如何界定,在实践中是有争议的,一种观点系否定说。即:应排除在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主体之外,现由是既然是非法的,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另一种观点是肯定说。即:不管收养是否合法,但在事实上已存在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应为权利人,有些地方曾有明确规定,例如河南省高级法院豫高法 (1999)20号文《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受害人的扶养费。指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依靠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或者失去受害人扶养后虽有其他生活来源,但不足以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水平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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