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没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的如何赔偿?
如有直接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作为权利上,从法律上讲是无争议的,但在实践中,事实存在着一种没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关系的人。这主要是中老年人再婚而形成的,此种在继承法上认为,如不存在扶养关系,则不存在继承权问题,那么在人身损害赔偿中是否属权利主体呢?笔者认为,不应成为权利主体,理由是应保持法律统一性和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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