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计算经济补偿工龄?
根据1996年劳动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规定,是指劳动者与统一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 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1996年劳动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第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以来原固定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第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根据《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此外,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第一条规定了军人退伍、复员、专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受安置单位连续工龄。根据1995年劳动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者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由合资、合作的中方单位安排到合资、合作企业工作的中方职工,其连续工龄按在原单位工作时间和在合资、合作企业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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