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劳动法》商业秘密的范围有什么不同?
《反 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定义及四个要件,即不公开性、经济利益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只要符合这些要件的信息均属商业秘密。而 《劳动法》中对商业秘密的范围及定义未作明确,允许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加以约定。这有利于用人单位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但同时也容易造成在劳动关系 中处于强者地位的用人单位任意扩大商业秘密范围,限制劳动者的自由,损害其利益。因此在《劳动法》对商业秘密未作定义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应该考虑以《反 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有关商业秘密的定义来判断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商业秘密范围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