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最高额抵押权要注意什么?
设立最高额抵押权,当事人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
最高额抵押合同与普通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所不同者在于,最高额抵押合同应订明以下两项内容:最高额和决算期。最高额是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最高限度额,是最高额抵押合同必须明确的内容。
最高额决定着债权人受担保的债权的最大范围,是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的必要条件,未规定最高额的,该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决算期是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实际数额的时间,从性质上说应为期日。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为将来的不特定债权,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得自由增减变更。只有在债权额确定以后,最高额抵押权才得以实现,所以决算期在最高额抵押权中很重要。但决算期的约定与否,并不影响最高额抵押权合同的成立,即使抵押合同中未作约定,最高额抵押权依然存在,当事人得在事后加以约定。因此,决算期一般不属于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必备内容。
决算期虽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如果决算期与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日期间隔时间过长,则无疑使抵押物所有人长期受最高额抵押权的约束,对其甚不利,所以,有的国家民法对决算期的约定进行了限制。如《日本民法典》第398条之六规定,最高额抵押权约定的决算期应在抵押权设立之日起5年以内。反之,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决算期距抵押权设定日期过短,如决算期于最高额抵押权设定后数日即行届至,则这种约定与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意旨是相违背的,可以认定该约定无效,或认定这种抵押权设定行为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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