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主要有哪些改变?
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在解决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方面,做出了突破性的规定。首先,为解决立案难问题,新法扩大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将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对公民权利保护也不再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并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其次,为解决审理难问题,新法在立法目的中就明确提出行政诉讼的目的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之外,还重点要解决行政争议,并为更好地解决行政争议,新增加了调解和异地管辖、提级管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等制度。第三,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新法增加了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罚款、将拒绝履行情况予以公告、社会影响恶劣的可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拘留等三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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