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证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诉的行政机关地位平等?
《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行政机关和行政行为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他们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要接受人民法院的裁判。行政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不因自己在行政管理中所处的管理地位而在行政诉讼中享有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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