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有哪些情形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二)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行政行为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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