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涉外经济贸易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发生纠纷后是否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与诉讼是解决民事争议的两种不同的方式。我国实行或裁或审制度,即当事人在仲裁与诉讼中只能选择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要么选择仲裁方式,要么选择诉讼方式,二者只能择其一。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解决争议的初衷,不受理有仲裁协议的起诉。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也不得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法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的签订,表明了当事人选择了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放弃了诉讼,因此,当事人在涉外经济贸易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发生纠纷后就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民事诉讼法也有明确的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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