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涉外因素是指行政案件的原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组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资企业均不属于外国组织。
涉外行政诉讼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受理并经过审理作出的行政案件;二是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根据条约或者协定,以裁定的方式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并予以执行的行政案件。
涉外行政诉讼有如下五个特征:
1.涉外行政诉讼是解决涉外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
2.提起诉讼的原告应当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3.涉外行政诉讼争议的标的是中国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4.涉外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5.涉外行政诉讼必须依照中国法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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