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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时评】职务犯罪预防理应是常态!

2016年08月02日10:45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帮时评】职务犯罪预防理应是常态!

  

  [“呼格案”主办人冯志明今日受审]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志明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公安分局局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为其他单 位个人在房地产、餐饮娱乐经营等给予帮助,收受财物450余万元;侵吞公款、公物;非法持有枪支4支和子弹549发;对价值3400余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详细]

  律师点评

  腐败现象的本质是以权谋私,而决策权又是权利行使的关键。领导干部必须始终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正确对待手中掌握的权利,要认清权利是党和人民赋予的,自己要把这个权利用到为人民谋利益上,而不能用来谋取私利。一些领导干部腐化堕落的反面事例警示我们:越是职务高、权力大,越要警钟长鸣,正确使用手中权力,不以权谋私,不以权压人,要严于律己,秉公办事,作好表率,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掌权为民。

  法帮说法

  冯志明收受财物450余万元,如果不是因为呼格案可能不会那么受到关注,所以说反腐不能只靠媒体的曝光进行下去。再说反腐,个人权力不受约束是产生腐败的温床。应该看到,当前一些腐败现象的产生是由于干部缺乏抵御腐朽思想的能力。因此,建立健全严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干部的管理监督是非常必要的,只有加强对干部的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无论是谁,放松了世界观改造,不注意加强思想道德修养,私欲膨胀,都有犯罪的可能。

  相关法规

  【刑法条文】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3]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   (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赌行为而使国家或者杜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四)单位受贿案(第387条)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且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单位受贿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行贿案(第389条、第390条)

  网友评论

  @小孙警官 快来替涉嫌犯罪的警察叫屈啊,快来洗地啊,你们之前不是抱团替太原那个涉嫌犯罪的王文军和北京那个涉嫌犯罪的邢副所长洗地吗,这又出一个涉嫌犯罪的高级警官,怎么不来洗地了?

  @懒训思:哪个当官的不贪污,多或少,查或不查,罢了。真的为民服务? 做不到的事情才挂墙上。保卫个屁南海钓鱼岛,援助个屁非洲兄弟,先担心屁民自己的延迟退休吧。

  @晋林枫:呼格吉勒图平反后有传言说他畏罪自杀了,这种草菅人命贪了这么多钱的狗官怎么舍得畏罪只杀呢!

  @临界点加油:所以为什么某些领导喜欢息事宁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为万一被盯住了,十有八九是有问题的。若是呼格案不被关注,这位白衬不仅仍是破案英雄,还可能继续坐拥千万资产在仕途上高歌猛进。

  @旅游砖家土根姐姐:大家看一下时间点,2005年就发现是冤假错案,直到2014年12月才审判冤者无罪。这是为什么?因为当权者还在位,得给当权者留着路,只有当权者被查了,当政才时隔九年后审判冤者无罪,这世道啊

  文章来源: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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