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时评】旅游“被”购物 于法已不容!
昨天,国家旅游局公布了《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针对近些年频发的游客不文明行为、出游安全、不合理低价等问题均 作出了相应规定,并首次明确旅游网站提供虚假信息也需担责。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方面表示,为贯彻落实《旅游法》有关规定,适应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旅游 形势的变化,国家旅游局此次对《旅行社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两部行政法规进行了合并修订,形成了《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现公 开征求意见。 [详细]
律师点评
平心而论,游客并非全无购物意愿。出门在外,谁与愿意带回点礼品或特产?他们人生地不熟,导游适当引导,或提点有意义的建议,并无不可。而游客排斥的不是建议,而是强迫。在规定地点必须购某种物品,明明价格虚高还强迫游客购买,游客当然不乐意,甚至愤而反抗了。
法帮说法
强迫购物早该寿终正寝了,禁止强迫购物已是广大游客最朴素也最迫切实现的基本诉求。不让这项规定只是看上去很美,就需要监管部门更有担当,需要立法部门更有立法高度,也需要旅行社和导游更有遵纪守法意识。我们常说,旅游业是“没有烟囱的工业”,我国已成为不折不扣的旅游大国,却不是旅游强国。当法治不断健全,游客少一些人在囧途,旅游体验不断改善,才能实现多赢,我们才敢说我国是旅游强国。
相关法规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该条款应认定无效。旅行社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通报游客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被记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游客认为将其纳入记录错误的,可以向做出记录的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一般应由当事人本人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旅游主管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做出答复。旅游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管理。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就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以及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向当事人作出说明。
网友评论
@王子一东海 :国家旅游局拟规定:游客遭强迫购物30日内可退----这就是官僚,没有强迫购物何须退?
文章来源: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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