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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时评】加强制度创新,化解“城贩”矛盾!

2016年08月04日11:34        苏米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帮时评】加强制度创新,化解“城贩”矛盾!

 728日上午,河南正阳县瓜贩张国友与4名城管人员发生冲突,张国友捅了其中一名城管李伟4刀,李伟不治身亡,张国友被警方控制。这起小贩与城管的冲突,最终以两败俱伤收场。原本毫无私怨的两个家庭成了冤家[详细]

律师点评

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涉嫌故意伤害。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起刑为10年,适用死刑。在刑事诉讼事务中,“以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及家属积极作出民事赔偿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中被充分考虑”已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通运用。因此,民事赔偿部分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实刑的期限。

对于矛盾的商贩与城管,如果就以某次事件来认定城管的是与非或商贩的是与非,显然是不合理的。从不同程度上讲,城管和摊贩对于矛盾恶化和冲突的升级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帮说法

城管为了城市环境,忙于城市的各个角落;小贩为了生存奔波于城市。从各自角度看,城管与小贩的做法似乎都没有错,从不同程度上讲,城管和摊贩对于矛盾恶化和冲突的升级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如 果能以更开放心态接纳流动人口,划定区域与时段对小摊贩进行疏导,变管理为服务,城管的执法压力肯定会大为减少。如果能加强监督,成立专门的监管中心,引 导摊贩成立自治组织实现自我治理与约束,加强制度创新,以更加充满善意、以人为本的制度,走出小贩被行政妖魔化、城管被公众妖魔化的双重窘境

相关法规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网友点评

@lionel21:做人讲道理,再怎么说杀人也是不对的,看你也应该是个读过书的人,没必要人身攻击,讨论事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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