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有哪些?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的。根据以上的规定,这种抚养义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被抚养人须是未成年人;2、该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亲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 3、抚养人须有负担能力。
同上,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也是只有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才能成就:1、被赡养的须是需要赡养的老年人;2、该老年人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3、孙子女、外孙子女须有负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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