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时评】撤销廉政账户 正中七寸!
贵州省纪委监察厅日前下发通知,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撤销廉政账户,今后一律不再设立。据报道,截至目前已有四川、内蒙古等15个省区撤销了廉政账户。撤销廉政账户,意味着党风廉政建设升级换挡,堵死了少数人利用廉政账户逃避党纪监察的漏洞,提示党员干部拒腐无“面子”可讲,廉洁自律是理所当然的思维方式、行事作风。 [详细]
律师点评
当面拒绝非法所得,是党员干部立得正、过得硬的基本素养。全国多省份取消廉政账户,不是对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放松了,而是斩断了一些党员干部在利益诱惑面前的幻想空间,是把党纪国法真正挺在了每个党员干部的最前面。它传递了党纪国法对于党员干部更趋收紧的信息,以及对于制度笼子的高度自信。
法帮说法
撤销廉政账户,其实是撤除了官员一旦发生腐败,党纪国法之外,客观上留给这一部分官员保全官位、“洗白”自己的机会。但是同时,这扇门关上之后,官员面对的诱惑之窗却是永远开着的。因此,一方面更加严厉地考验着官员遵纪守法的定力,另一方面也更加考验着反腐笼子的“法力”。
相关法规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规定,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文章来源: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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