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时评】“黑外卖”治理,要切断利益链条!
厕所洗手池洗菜、用过的餐盒洗了再用、PS假证黑店三天上线美团外卖、地图上根本找不到的餐厅竟成了百度外卖APP推荐商户……网络订餐平台上“黑店”横行的乱象,再一次被媒体曝光。[详细]
律师点评
《食品安全法处罚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 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 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 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订餐平台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食安监管漏洞,这个漏洞大到工商、卫生、食监等部门形同虚设。黑作坊堂而皇之地登陆订餐平台,没有平台支持是无法办到的;而订餐平台的食品安全风险如此昭著又能存在,没有主管部门的默许也是不可能实现的。
法帮说法
在 整个网络黑外卖的利益链条中,美团、百度、饿了么等订餐平台没有一个是干净的,其名头多样的所谓区域经理与黑作坊联手,将厕所式外卖推送到消费者的手机 上。对于订餐平台在黑外卖中的责任问题,向来被归结为管理疏漏轻轻带过。订餐平台的区域经理不只是接受黑作坊的贿赂,甚至让人怀疑他们从黑作坊分红,乃至 于入股了黑作坊,订餐平台由此成为黑作坊的平台与保护伞。
总 说“食品安全大于天”,“黑外卖”只是食品安全的一个缩影,并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就可以得到根治的,作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当前最重要的是 出台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送上嘴的食物吃得放心、吃得舒心,或许,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挤压“黑外卖”的生存空间。
相关法规
《食品安全法处罚法》第 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 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 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 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