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时评】“冤错案”要赔偿,也要杜绝!
据云南高院通报,钱仁风申请国家赔偿案,云南高院于8月9日上午依法向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送达了国家赔偿决定书。此案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并经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钱仁风获得国家赔偿172万余元。[详细]
律师点评
“国家法律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有监督职能。但就现在发生的冤假错案来看,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配合有余、制约不足。”
法律上的不健全,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警察在治安管理过程中行政执法的细化程序,尤其是要对盘查、强行带走、盘问和留置等重要程序进行具体和可操作性的制度设计,以解决执 法过程中的主观性和粗放性。”法律要要构建责任追究制度和救济程序,对于违法执法的警察人员要进行责任追究,对于因错误执法而遭受人身或财产损 失的相对人可以申请救济程序。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律师介入要不断深化。
法帮说法
冤假错案的发生,给当事人造成的伤害是不可低估的,司法机关不仅要赔偿,最主要是是向当事人道歉,司法机关认错道歉,是一种重塑和修复司法公信力的程序。冤假错案中的道歉越来越常见,比如赵作海案、呼格吉勒图案和陈满案,当事人洗去沉冤后,涉事法院无一不郑重道歉。除此之外,还要通过依法严惩,让相关办案人员不敢违法犯罪。
“一声道歉,一个鞠躬,远不能抚慰冤案受害者的全部精神伤害”,设立健全的法律机制,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才是重中之重!
相关法规
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已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新发布的《司法解释》共23条,针对刑事赔偿法律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内容涵盖侵犯人身 权和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两大类型,具体包括对“中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认定、侵犯财产权的赔偿审查范围、违法刑事拘留赔偿、再审无罪赔偿、免责条款的适 用、赔偿法律关系主体、赔偿标准、赔偿金的确定、赔偿决定的效力等方面的多个重要问题。
其中,《司法解释》明确“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种特殊情形:办案机关决定对赔偿请求人终止侦查的;解除、撤销取 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 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 起诉决定的;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主任刘合华表示,上述规定不仅对权利进行了保障,避免“救济无门”,而且较好地解决了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赔偿程序的衔接问题,能有效地规范刑事诉讼中公权力的使用,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疑罪从挂”侵犯权利的情形。
据介绍,《司法解释》还明确了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审查范围,保证了财产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进入国家赔偿程序并依法取得国家赔偿。
网友点评
@苏秋坡:172万,14年,一年12万,月薪过万,虽然时间跟青春不能用金钱来买,但是总算是一点小小的补偿了,好过什么都没有。
@阳光下-L:不求能一视同仁,但求给我们一个公平的审判。如果当初是追求真相的就不会这样了。里面还有多少这样的平凡人?以后还会有多少?这些或许是你们的工作中很平常的一件案件,但却是我们这些的一生,家里人的一生。一个人只能活一次,不要用权力剥夺我们的一生。
@雅yaYY-fighting:170多万对个人的青春来说不值一提,我还是想问,为什么要用国家的钱?这是纳税人的钱!办案人员为何不追究?
@BLingBLing闪闪-:太可怜了,到现在凶手都没抓到,太无能了!那个时候好多人就想快点结案,所以才让多少清白者蒙冤!真的做不了清官!也别害得别人蒙冤啊!应该把当年判罪的人全部抓起来!监狱就应该给这样人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