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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时评】执法人员“乱执法”哪来的底气?

2016年08月11日09:44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帮时评】执法人员“乱执法”哪来的底气?

  

  商南县人大代表胡绪峰被延安市警方非法拘留13天的案件有了最新进展,在延安市公安局做出撤销对胡绪峰涉嫌诈骗案后,昨日,胡绪峰已向延安市公安局发出《国家索赔申请书》,索赔各种损失约1.3亿元。 [详细]

  

  律师点评

  要保护人大代表的权利,关键还是在于将法律上的规定,一丝不苟地落实为现实中的程序。地方人大只要依法办事,对一些司法机构的不当行为说“不”,既维护了人大代表的权利,也实现了对司法的监督。胡绪峰这次的表态,是一个很好的示范。在遇到代表权利遭到不正当干涉时,各地人大机关应该勇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代表的人身自由权,也就是在维护法治尊严。

  法帮说法

  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以决定撤销案件。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公安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 相比下,延安市公安局给的:“我局办理的胡绪峰涉嫌诈骗案,因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困难,决定撤销此案”的撤案通知有点站不住脚。

  相关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规定:在拘捕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人大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拘捕。

  刑法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文章来源: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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