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证券】上市公司申请复核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5.2 申请人根据前条规定向本所申请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复核申请书;
(二)保荐人就申请复核事项出具的意见书;
(三)律师事务所就申请复核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5.1 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重新上市申请公司(以下统称“申请人”)对本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不予重新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所相关决定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复核申请书;
(二)律师就申请复核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保荐人就申请复核事项出具的保荐意见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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