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证券】上市公司收购应给出哪些法律意见?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收购人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 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收购人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豁免之日起3 日内公告其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收购人未取得豁免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决定之日起3 日内予以公告,并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第三十八条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就本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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