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证券】期货公司设立、收购或参股境外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什么申请材料?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期货公司申请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的决议文件;
(三)申请日前6个月风险监管报表;
(四)境外机构管理制度文本;
(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一年度财务报告;申请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提供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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