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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时评】治理房产中介乱象,惩罚一定要到位!

2016年08月17日10:46        苏米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帮时评】治理房产中介乱象,惩罚一定要到位

住 建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七部门16日出台新规,全面规范整治“中介乱 象”,让众多饱受房地产中介欺侮的人们眼前一亮。比如,针对虚假房源的困扰问题,新规要求各地中介机构全面实行房源信息核验制度,有一说一;还有,针对 “一房两卖”“层层转租”的问题,也提出了网上签约及资金监管制度;而对中介滥用金融杠杆、“首付贷”的问题,新规也明确了中介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楚河汉 界”。[详细]

律师点评

针对越来越多的中介机构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意见要求中介机构提供住房贷款代办服务的,应由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此外,意见还明确要求,各地应尽快推行中介从业人员实名服务制度。

整治黑中介、治理中介乱象必须釜底抽薪,改变行业的盈利模式,果断淘汰黑企业,居住的负担与风险才能真正降下来。规范中介行业,需要由政府、协会和机构三者形成合力,“此外还需要包括媒体、市民等社会力量的监督,实现一套行之有效的曝光制度。”

法帮说法

“房产中介是个很复杂的行业,要约束的确不太容易,中介机构目前对于员工的约束力还远远不够。”综合开发研究院旅游与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宋丁表示,要规范这一行业,单靠行业的自律很难起到约束作用。

“当前亟需出台一套完善的、具有约束性和针对性的政策法规来迫使行业做出改变,对中介行业的乱象实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行业协会需要加强引导功能;中介机构本身也要严抓问题人员和现象,在明确责任人之后,惩罚一定要到位。”

相关法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通信管理局、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一、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一)规范中介机构承接业务。中介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并归档备查,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应当约定进行房源信息核验的内容。中介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二)加强房源信息尽职调查。中介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委托人同意后到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 房源信息核验,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房屋状况说明书要标明房源信息核验情况、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编号、房屋坐落、面积、产权状况、挂牌价格、物业服务 费、房屋图片等,以及其它应当说明的重要事项。

   (三)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中介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内容真实、全面、准确,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房地产中 介从业人员应当实名在网站等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 屋,促成交易的中介机构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中介机构要 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

   (四)规范中介服务价格行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由当事人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中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法律法规,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识全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 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各项服务均须单独标价。提供代办产权过户、贷款等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愿选择,并在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约定。中介机构不得实施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五)规范中介机构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中介机构提供住房贷款代办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并提供当地的贷款条件、最低首付比例 和利率等房地产信贷政策,供委托人参考。中介机构不得强迫委托人选择其指定的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 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合作提供金融服务。

   (六)规范中介机构涉税服务。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协助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应当如实告知税收规定和优惠政策,协助交易 当事人依法诚信纳税。税务机关对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和取得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其协助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办理申报纳税事项诚信记录良好的,应当 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从业人员在办理涉税业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标明姓名、机构名称、国家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牌。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诱导、唆使、协助 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得帮助或唆使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不得倒卖纳税预约号码。

  二、完善行业管理制度

   (七)提供便捷的房源核验服务。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对房屋产权人、备案的中介机构提供房源核验服务,发放房源核验二维码,并实时更新产权状 况。积极推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网签和统一编号管理制度。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编号应当与房源核验二维码关联,确保真实房源、真实委托。中介机构应当在发布 的房源信息中明确标识房源核验二维码。

   (八)全面推行交易合同网签制度。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 号)要求,全面推进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系统建设。备案的中介机构可进行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已建立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系统的市、县,要进一步完善系 统,实现行政区域的全覆盖和交易产权档案的数字化;尚未建立系统的,要按规定完成系统建设并投入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开展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系统建设和 使用情况的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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