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律师在线解答】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一)施工准备责任。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二)物资准备责任。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三)及时告知责任。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
(四)工程质量责任。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承包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应支付逾期违约金。
(五)工程保管责任。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承包方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六)工程交付责任。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竣工验收责任。承包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八)工程保修责任。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九)防止损失扩大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及时通知对方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承包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十)共同责任。共同承包单位、总分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方的连带责任。《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意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牟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阅读:
商洛合同纠纷律师推荐:朱盛宝律师
商洛合同纠纷律师推荐:朱盛宝律师 手机号码:18992455576 执业证号:16110201310546779 执业机构:陕西西宇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地 址:4000|4012 邮 箱:1532492576@QQ.com 律师简介 物素描:律师朱盛宝,……[更多]
渭南合同纠纷律师推荐:党振兰律师
渭南合同纠纷律师推荐:党振兰律师 党振兰律师 手机号码:13347451557 执业证号:16105201011502341 执业机构: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邮 箱:787316114@QQ.com 律师简介 党振兰,女,法律本科,1977年……[更多]
重庆合同纠纷律师推荐:桂宝来律师
重庆合同纠纷律师推荐:桂宝来律师 手机号码:15213443747 执业证号:15002201310224232 执业机构:重庆中钦(潼南)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遗产继承 公司法务 地 址:重庆市潼南县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253号(县公安局斜……[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