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时评】未成年人犯罪”连坐”父母,问题多多!
13岁的四川少年小武为抢劫一部手机,将汽油泼向年轻女老师杨冬玲,悲剧引 起了社会对于父母应否承担看管不严责任的讨论。针对媒体报道的未成年人犯罪及其背后家庭教育问题,热心未成年人保护的公益人士、检察官、律师联合呼吁:建 议追究未成年人犯罪背后的“疏忽失职”父母的刑事责任。[详细]
律师点评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更倾向于认为孩子是家庭私有的“物件”,家长管不管、怎么管是别人家的私事。家长的疏忽失职,导致严重后果,未成年人心理扭曲而犯罪,归根结底问题根源在于父母的照顾缺失。
父 母应当履行监护教养职责,如果未成年人子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与父母疏于或不当履行监护教养责任有关,那么法律将教他们怎样做父母。除《保护儿童和少年条 例》外,还在《侵害人身罪条例》中专款规定,故意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16岁以下儿童,即属犯法。,一般认为,只要不是故意,疏忽失职就容易获得 谅解。但在法律评价标准里,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出现疏忽失职,本质上是对自己责任的懈怠,这种疏忽失职是不可原谅的。法律应该 要求监护人必须尽到监护职责,并不容忍“疏忽”情况的出现。
法帮说法
未成年人犯罪父母须“连坐”,在法理上面临诸多疑问,在实践中更难以操作。
实践中,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往往并不特定,有的是父母,有的是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有的并不明确,这些情况下又该如何定罪?即便父母作为监护 人,那么是对父母两人一起追究刑事责任还是只追究其中一人?倘若追究父母共同的刑事责任,那么孩子又该由谁去监护?
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动辄祭起刑法利剑,扩大打击范围并非善治思维,走出过度倚重刑法的路径依赖,强化未成年人犯罪父母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寻求教育、惩戒、激励等多元路径,综合施策激活监护职责。
相关法规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