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消费者维权部门扯皮说不
国 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 《关于同意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明确同意了工商总局就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下称“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这意味着,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消费者维权未来将通过联席会议制度,消除长期存在的部门分割。
一直以来,消费者遇到自身合法权益被侵犯去讨个说法时,往往会遭遇因部门分割、职能交叉等情况导致的推诿、扯皮,致使消费者维权路漫漫。由此带来的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乃至对国家法律制度的漠视问题早已引起各界重视。
实 际上,我国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历来十分重视,维护消费者权益亦是全社会共同关切的。从每年的“3·15”消费者权益日向社会揭露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商品、 服务,到职能部门屡屡开展消费打假、整治市场秩序的专项整顿,可以说,对于消费侵权行为,我国早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口径一致的社会氛围,目的就 在于让一切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失去生存空间。
然 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商家以及服务提供者牟利心切,往往会出现以次充好、假冒伪 劣等有损消费者正当权益的行为,为此,必要的维权措施和制度机制必不可少。2014年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工商总局出台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4个部门规章,细化了消费者投诉流程、经营者义务,明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个人 信息保护、欺诈消费者行为以及经营者违反法定义务的行政处罚。
尽 管如此,在维权实践中,也难免出现因部门职能分割导致的推诿现象。 而要协调解决不同部门间存在的职能交叉、空白等问题,有效的沟通显然至关重要。应该予以肯定的是,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围绕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正在加强协作,形成全力,共同提升消费维权工作水平,比如工商总局加强与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的协作,健全小额纠纷 快速调解机制、消费纠纷诉调衔接机制、区域维权协作机制。
此 外,地方也不乏具体实践。比如,天津市整合工商、质监、食药监等三个部 门市场监管和消费维权职能,组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解决部门职能交叉、推诿扯皮,消费者多头投诉、告状无门的问题。上海市多个行政部门、社会组织 与法院签订协议,建立非诉讼调解与诉讼渠道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提高了调解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但 即便如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 领域,也一直缺少部际层面的协调和沟通。作为行政机构最高层次的联席会议制度,虽然不具有实质性权力,但确实是历经我国实践检验后证实能够发挥有效功用的 制度安排。在我国以往的有关跨区域、跨部门实施的类似政策部署实践中,往往左右政策贯彻顺畅落实的症结,就在于国家部际层面缺乏统筹和协调。
显 然,此次联席会议制度由工商总局牵头,共汇集发改委、教育部、工息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旅游局、中国消费者协会等22个部门和单位,正是意在化解在消费 者权益保护以及存在消费纠纷的维权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部门分割带来的不便。尤其是,对于理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纠纷解决通道和机制而言显得尤为重要。
实 际上,自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一些围绕消费者维权的问题已经有所显现。早在2015年11月2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作关于检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就曾针对法律实施中存在的诸如消费者维权渠道需要进一步理顺等具体问题提出进一 步协调和理顺消费维权机制,建议国务院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部门协调机制,明确牵头单位,协调行政执法和应对重大消费事件。
显 然, 此次联席会议制度正是让这一建议走向了实际。根据要求,此次联席会议制度的主要职能在于,在国务院领导下,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 护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实施并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协调解决全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消费事件;整合消费维权社会资源,组织开展对消费侵权热点和典型违法活动的治理,加强各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的协作配合;加强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传普及力度;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其 中,对侵权热点和典型违法活动治理的内容赫然在列,这就意味着, 一旦出现社会普遍意义的侵权类别或者违法行为给消费者权益带来损害,都可仰仗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可以预期的是,联席会议制度将搭建起消费者维权 道路上相关部门间的桥梁,并不时发挥“润滑剂”作用,消除部门间的沟通壁垒,以期实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和初衷。
而另一个值得期待的内容是,从此次联席会议制度的职能上看,在消费服务领域日新月异的今天,面对新消费模式和内容的冲击,消费者权益保护形式也需要与时俱进,联席会议制度的确立势必将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政策措施的推进和演变发挥重要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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