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律师_免费咨询重庆在线律师 法帮网】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一、在劳务派遣中,至少应当存在两个合同:一是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二是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在时间顺序上,派遣劳动者是由派遣单位招聘后,先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再接受派遣单位的派遣前往接受单位劳动,而本案中,赵海妹与锦绣前程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只存在移动公司与锦绣前程公司的派遣协议。而赵海妹原本已经是移动公司的员工,移动公司通过与锦绣前程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使与其已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员工以“派遣工”的身份留在原岗位工作,显然违反了劳务派遣的本质,颠倒了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劳务派遣的基本特征。且《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上述行为也是违反其立法精神的。
二、《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进一步明确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诚实信用的原则。”赵海妹与锦绣前程公司从未订立任何形式的合同,双方并没有实质性联系,甚至不存在确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若强行认定劳务派遣关系成立,赵海妹与锦绣前程公司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与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的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相互冲突。
三、 劳动合同法对适用劳务派遣的工作岗位有明确规定,即劳务派遣是用工的补充形式,劳务派遣一般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本案中,赵海妹已经在移动公司工作长达八年之久,显然从事的岗位不具备临时性特征,不应实行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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