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律师_重庆在线律师免费法律咨询 法帮网】宅基地使用权怎样继承?

2016年08月22日11:18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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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物权平等原则。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应当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但在土地使用权上,二者享有的权利内容相差巨大。在农村,农民的房屋流转却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尤其严格禁止城镇居民取得宅基地,这种规定变相地剥夺了农村村民自由处分其财产的权利,使得农民无法像城镇居民一样通过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获得足以改善其生活的经济利益,也违反了我国《物权法》确定的物权平等原则。正是由于城乡之间不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进一步加大了城乡之间差距,不仅不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也无法使农村村民分享日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带来的经济利益。

  2、保护耕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原则。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设立之初,国家为了集中力量发展重工业,开始推行计划经济体制,限制市场对资源的配置,通过行政手段调动一切资源为发展重工业服务。

  因此,在农村实行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制度以及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将农业资源转入到城市的工业建设中,并且将土地所有权包括宅基地收归集体组织所有,将农民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一种物权制度被行政制度所取代,改变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消灭了其财产属性,限制了农民劳动生产的积极性,使得宅基地的利用效率达到最低点,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以及城乡土地的严重不平等。

  这种传统的资源配置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因此,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应当以效率为标准按照市场的需求配置稀缺的土地资源,大力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宅基地的财产属性,保护日益紧缺的土地资源。

  3、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原则。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这条规定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的原则,对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劳动积极性,增加社会物质财富有重要意义。

  而在农村村民拥有的财产中,房屋无疑是价值最大、最重要的财产之一,村民只有对房屋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尤其是自由处分的权利时才能最终体现出房屋的财产价值。

  根据《物权法》的基本原理,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继承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并不冲突。无论何种身份的主体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的所有权依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组织依然可以通过行使其所有权要求继承人支付一定的费用或者附加一定的期限,只有这样,才能在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的基础上,保护被继承人对房屋的合法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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