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律师在线_法帮网提供重庆律师在线法律咨询、电话咨询】侵害人身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 损害赔偿的受偿主体一般意义上为自然人。因为只有自然人才能受到精神痛苦的损失,如对权利人的情绪,感情,思维,意识等进行伤害造成受害人心理上产生恐惧,不安,愤怒,焦虑,悲伤,沮丧,抑郁,绝望等不良心态,之于这些,非法人或者其他主体可以感受着到。范围上包括受害者本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
2、 有侵害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而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的事实。
3、 精神损害赔偿,从法律性质上讲属于财产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是无形的损害,〈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救济方式。但在各种救济手段中,只有金钱赔偿才最能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失。
理论上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还存在不同的认识,综合起来有三种观点:一为抚慰功能的观点。通过对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在一定程度上抚慰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的精神使其痛苦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二为惩罚功能的观点。“惩罚”本属于刑法范畴,在现代法律分工严格的情况下,此说似乎有些不妥,但实际上,要求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是对加害人的一种惩罚,以达到防止侵权行为的目的。三为填补功能,此说法为学界的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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