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年前,四川省泸州市一位父亲的举动轰动一时。2005年春,泸州市纳溪 区居民李铁军以“娃娃到学校学不到东西”为由,将女儿李婧磁带回家自己教。女儿的母亲向纳溪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李铁军违反义务教育法,请求法院判决让女 儿重返校园,这起“家教挑战义务教育法”案轰动全国。面对法院判决,李铁军表示“宁肯坐牢也不送女儿到学校念书”,女儿自此再未踏入过学校一步。11年 后,媒体探访这位固执的父亲以及他的女儿,李婧磁大方坦承,自己连初中试卷都考不及格。父亲李铁军也承认,女儿在语数外和物理化学这些学科方面均学艺不 精。但李铁军坚持认为自己的教育是非常成功的。他说,他在培养一名伟大的科学家。[详细]
律师点评
教育不仅仅是传授知识,更是培养孩子的独立人格。李铁军灌输给孩子的,都是单向度的内容,是李铁军一个人的知识、经验、阅历和审美,而非多元化的文化和知识融合。
李铁军限制孩子对于未来发展的选择,无论是孩子的恋爱、婚姻、就业,还是作为成年人对于不同生活道路的取向,李铁军都用自己的管理标准,确切的说,其女儿成为了李铁军实验的未成品。
法帮说法
李 婧磁长期中断了学业,没有正规教育体系颁发的学历,那么她有朝一日踏入社会,只能依靠自己业已获得的知识,以及社会关系中不可或缺的社交能 力、学习能力。可是,李铁军给予了李婧磁这些生存必需技能么?或者说,即使李铁军希望孩子获得以上技能,他是否有足够能力做到这一切呢?
相关法规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