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016年08月23日16:18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选择权,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赔偿金。本案的沈娅琳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比较有利,因为如果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都能够获得胜诉,其仲裁期间和诉讼期间的工资,依据原劳动部的规定应当照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就是说,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应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两倍。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得超过十二年;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倍的数额支付。还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称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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