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立案起点的规定是怎样的?

2016年08月23日16:30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立案起点的规定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下发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一般、重大、特大盗窃案件立案标准做了如下规定: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2、全部退赃、退赔的”。根据前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规定,“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五百元至二千元。而本案嫌疑人的盗窃数额已经达到9000元,为起点的4.5—14倍,而且一年内有三次盗窃行为,因此即使“全部退赃”也不能不做犯罪处理,家属还是不要以此为由要求公安机关撤案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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